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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2/28 18:43:00

“毒豆芽”案件的定性处理

——6-苄基腺嘌呤的属性之争

(年7月3日.昆明)

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4号),自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两高”于年发布的法释〔〕12号同名司法解释予以废止。相较于版来说,版的司法解释对刑法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范围作出了更为严密的限定,“毒豆芽”案件所涉及的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等物质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再次成为争论的焦点,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以及现有法律规定进行系统梳理,总结、整理出以下内容要点供有关执法办案及其他有类似需求人员参考。

一、6-苄基腺嘌呤的属性

6-苄基腺嘌呤,农药名:苄氨基嘌呤;又名:6-BA、6-苄基氨基嘌呤;俗名:豆芽素、豆芽灵、“”等。从年开始用于发豆芽(常州市科委鉴号),年被卫生部增补国标GB为豆芽专用食品添加剂;GB-96(已废止)规定使用限量为:发黄豆芽、绿豆芽用,0.01g/kg,残留量≤0.2mg/kg。年卫生部又修改国标GB-,将其改为豆芽专用食品加工助剂,无使用量和残留量规定。年,卫生部再次调整《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将原标准允许使用的39个食品添加剂品种进行了“科学归类”,有毒有害的禁止(如过氧化苯甲酰);存在安全风险的禁止(如对羟基苯甲酸丙酯);酪蛋白磷酸肽等3种物质调整归类《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中;次氯酸钠等7种物质重新归类《食品用消毒剂原料(成份)名单(年版)》(卫办监督发〔〕17号);独有6-苄基腺嘌呤归类为农药。

6-苄基腺嘌呤归类为农药后,其行政主管部门也就相应从卫生部调整为农业部,其作为一种植物生长调节剂,一开始农业部将其作为肥料管理,直到《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后才将其列为农药进行管理,登记作物主要有柑橘、苹果、黄瓜、白菜等(豁免残留限量)。其中,豆芽的生产过程并不在可以使用的范围之内。

二、“毒豆芽”概念的由来

随着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别是进入本世纪以来,人们对食品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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