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做到适龄人群且无接种禁忌新冠病毒疫苗“应接尽接”,8月26日,太原市疫情防控办下发通知,指定了14所医疗机构为开具接医院,并明确了接种禁忌判定原则及开具流程。
根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说明书,接种禁忌判定主要包括以下5种情况↓↓↓
1.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2.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3.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症、脱髓鞘疾病等)。
4.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5.妊娠期妇女。
按照要求,开具接种禁忌证明的医疗机构须医院。太原市疫情防控办要求,医院要成立院内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判定专家组,由神经内科、心内科、皮肤科、呼吸科、儿科、重症医学科、内分泌科、风湿免疫科、妇产科、防保科等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的判定、审核、培训、指导。要指定专门科室具体承办此项工作,协调相关科室共同配合完成。医院或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不得开具禁忌证明。
申请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的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证明等)。评估医生查验上述证件和诊疗资料后,结合问诊和体格检查综合判定,对确属接种禁忌,出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医生签名,医院公章,同时做好信息记录;对不属于接种禁忌的,无需开具证明,建议接种,并将相关信息记录在未接种新冠病毒疫苗人员信息表中。各医院要将每日收集到的未接种人员信息报送属地防控办,各县(市、区)防控办要及时将信息推送到相关地区予以追踪接种。
需要提醒的是,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免收挂号费;如无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需挂号并进行相关检查,费用自理。
(记者薛琳)
原标题:《有禁忌症不能接种新冠疫苗?可到太原14所医疗机构开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