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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如被判定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不仅禁止房屋出租,
还将被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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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火灾风险,珠海市消防安全委员会近日印发实施《珠海市加强居住类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二十项措施》(以下简称“二十项措施”)。按照市消安委规定,不满足有关措施要求的出租屋将被直接判定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十项措施”
含四大类20项具体措施
第一类,畅通安全疏散设施。
(1)严禁占用、堵塞或者封闭、锁闭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设置电动门禁系统的应确保断电后自动开启。
(2)出租屋每个房间(含套间)和阳台外窗设置防盗铁栏栅的,应结合实际开设尺寸不宜小于1米×0.8米的逃生窗口,并配备逃生绳、缓降器等辅助疏散器材,确保发生火灾时人员能够逃生自救。
第二类,严格落实建筑防火分隔操作规范。
(3)应当设置电动自行车室外集中停放、充电区域。确需设在室内的,应实施独立防火分隔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
(4)严禁与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或不保持安全距离。
(5)与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6)严禁采用可燃易燃材料夹心的彩钢板、聚氨酯泡沫等材料搭建功能用房和作为顶棚、隔断或者内部装饰装修材料。
第三类,配足消防设施器材。
(7)公共部位应安装简易喷淋设施、电气火灾监控装置、应急照明灯及应急疏散指示标志。
(8)每个房间和公共部位应安装区域联网型烟雾探测报警器。
(9)每个房间应配备不少于1具4KG以上的磷酸铵盐(ABC)干粉灭火器或相应灭火级别的水基型灭火器、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和手电筒。
(10)除设置于室外敞开区域的集中停放点外,室内独立防火分隔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设施和排烟设施。
(11)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第四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12)确定出租屋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在场所出入门厅等醒目位置公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13)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书面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
(14)出租人应当每月对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电气线路和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日常检查、管理和维护。
(15)出租人应当每半年组织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告知承租人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和扑救初起火灾、疏散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并以签订防火公约和在公共区域张贴标识等形式提醒承租人注意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安全事项。将住宅小区商品房用作出租屋的出租人应及时告知承租人参加物业小区或社区、村居统一组织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
(16)承租人应当规范用火、用电、用气,确保消防安全,自觉参与各项消防安全培训活动和灭火逃生演练。
(17)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原有使用功能。
(18)严禁在公共门厅、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房间内停放电动自行车、为电动自行车或蓄电池充电。
(19)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用电,电器产品安装使用或电气线路敷设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20)除厨房以外区域严禁使用明火,严禁使用、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厨房燃气用具安装、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及燃气管线敷设应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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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房屋禁止出租
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重大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房屋禁止出租。
“二十项措施”含四大类共20项具体要求。措施明确,相关工作人员在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凡发现违反第一类“畅通安全疏散设施”或第二类“严格落实建筑防火分隔规范”中任一类措施要求,可直接判定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凡发现违反第三类“配足消防设施器材”和第四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中任何3项及以上项数措施,将被综合判定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
消防法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应当在整改后向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报告,经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强制执行。
被判定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还将被依法进行查处
如果检查发现,有居住类出租屋违反了“二十项措施”有关规定,被判定为存在重大消防隐患,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第十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房屋禁止出租,由建设行政、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或机构依法查处。
消防安全问题不容小觑!
赶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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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曲秋怡
初审:王圣、周尤曼
复审:王彪
素材来源:珠海消防